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。自實施以來,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。
公務員法第五十條規定,公務員的職務、職級實行能上能下。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、職級的,應當進行調整。修訂后的公務員法作出這一規定,有利于完善從嚴管理干部的制度體系,增強公務員制度的生機與活力,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良好用人導向,為破除機關人事管理中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難題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理解公務員領導職務、職級實行能上能下的規定,應當把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與黨內相關法規結合起來。公務員考核、處分等方面的法規,在暢通公務員“下”的渠道方面提供了制度安排。
比如,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,要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,處分中的降級、撤職、開除也涉及公務員的“下”。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(試行)》,重點針對干部“下”的問題,進一步暢通“下”的渠道,規定除了嚴格執行到齡免職(退休)、任期屆滿離任外,還要加大問責追究、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工作力度,并明確了“下”的具體情形。
關于對領導干部的問責。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從黨的領導、黨的政治建設、黨的思想建設、黨的組織建設、黨的作風建設、黨的紀律建設、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、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、履行管理監督職責、在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、其他失職失責等方面列舉了11種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。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》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(試行)》也明確了應予問責的具體情形。上述法規都對問責方式進行了規定,其中對失職失責、危害較重,不適宜擔任現職的,要求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、調整職務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等措施;對失職失責、危害嚴重,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,追究紀律責任。
關于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調整。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(試行)》列舉了10種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:
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